恋爱期间一方出资购置,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分手后如何分割房产
发布时间:2021-11-14 13:25:31
案例
家住昆山的吕布和貂蝉于2007年1月经人介绍确立恋2008年2月在上海某区看中了一套总价为60万元的二手房。购置房屋的所有款项包括税费等均由吕布个人支付,貂蝉没有支付任何款项,但吕布为了表达对貂蝉的爱意,将貂蝉也列为房屋的购买人写在了合同上。支付完全部房款后,同年4月,房屋产权登记在了两人名下。房屋交付后,吕布出资进行装修,貂蝉则在工作之余抽出时间负责监督装修队的工作。就在貂蝉高高兴兴地装修房屋准备结婚的过程中,吕布在单位组织的一次酒会上认识了一名女孩一王月月,或许是因为名宇的相近让双方倍感亲切,两人开始频繁交往。交往中吕布感觉和王月月在一起很放松,有一种说不出的快乐与幸福感,而此时的貂蝉却因为装修的事,心力交悴,难免有些怨言,于是双方频繁发生争吵。最后吕布明确表示自己另有心上人了,希望貂蝉退出。貂蝉闻听此言顿时火冒三丈,要求吕布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且要求房屋均等分割。吕布认为,双方没有结婚,我喜欢其他女孩子也没错,何谈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房子是自己买的,既然结构不成,貂蝉当然不应该要求分割房屋。双方僵持不下,最后貂蝉于2009年2月起诉至上海某区法院,要求均等分割房屋,由吕布支付自己房屋市场价值(暂估75万元)的一半。那么貂蝉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昆山律师(13962666688)剖析
但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传统习惯是男方购房,女方置办嫁妆这一习俗,上海高院于2007年9月20日颁布了《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为处理此类案件的地方性司法指导文件,依据该(意见》第5条之规定:“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30%的份额为宜。”我们认为上海高院的这一规定较为合理,既考虑了这类案件的特殊性又兼顾了公平原则,该规定也符合(民通意见》第90条之规定。
实际上,本案的最终结果也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双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达成了调解协议,吕布一次性向貂蝉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3万元。
昆山律师(13962666688)提醒
恋爱期间,男方为了结婚时也符合我国的传统习惯。有时男方为了表达对女方的爱意或出于对女方的信任或出于女方要求加名字等压力,把房屋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面对当今的高房价,很多人都是为了一套房子掏出全部积蓄,甚至是父母一辈子的积蓄,若恋爱不成,房屋分割成了最大的争议焦点。女方觉得损失了青春,只拿钱不分房对自已不公平;男方觉得既然婚结不成了,女方就无要求分割房屋。听起来好像都有道理,如果去谈论这个问题的对错,就像讨论“世上是先有蛋还是先有鸡”一样无意义。法律讲究的是“公平”,法律要寻找一个平衡点,以此来解决这类社会问题,所以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例时尽量采取“调解”方式结案,息事宁人,做到“案结事了”,构建和谐社会。我们建议,购房时男方如果无法确定是否能与对方喜结良缘时,不要头脑发热把对方登记为产权人,以免使自己的财产受到损失。当然,也可以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协议明确约定:鉴于女方未出资,若双方最终因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女方同意该房屋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双方共同财产,女方放弃任何权利主张。
家住昆山的吕布和貂蝉于2007年1月经人介绍确立恋2008年2月在上海某区看中了一套总价为60万元的二手房。购置房屋的所有款项包括税费等均由吕布个人支付,貂蝉没有支付任何款项,但吕布为了表达对貂蝉的爱意,将貂蝉也列为房屋的购买人写在了合同上。支付完全部房款后,同年4月,房屋产权登记在了两人名下。房屋交付后,吕布出资进行装修,貂蝉则在工作之余抽出时间负责监督装修队的工作。就在貂蝉高高兴兴地装修房屋准备结婚的过程中,吕布在单位组织的一次酒会上认识了一名女孩一王月月,或许是因为名宇的相近让双方倍感亲切,两人开始频繁交往。交往中吕布感觉和王月月在一起很放松,有一种说不出的快乐与幸福感,而此时的貂蝉却因为装修的事,心力交悴,难免有些怨言,于是双方频繁发生争吵。最后吕布明确表示自己另有心上人了,希望貂蝉退出。貂蝉闻听此言顿时火冒三丈,要求吕布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且要求房屋均等分割。吕布认为,双方没有结婚,我喜欢其他女孩子也没错,何谈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房子是自己买的,既然结构不成,貂蝉当然不应该要求分割房屋。双方僵持不下,最后貂蝉于2009年2月起诉至上海某区法院,要求均等分割房屋,由吕布支付自己房屋市场价值(暂估75万元)的一半。那么貂蝉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昆山律师(13962666688)剖析
- 吕布与貂蝉双方若对系争月屋的共有形式未进行约定的话,应当属于按份共有
- 房屋的分割原则
但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传统习惯是男方购房,女方置办嫁妆这一习俗,上海高院于2007年9月20日颁布了《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为处理此类案件的地方性司法指导文件,依据该(意见》第5条之规定:“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30%的份额为宜。”我们认为上海高院的这一规定较为合理,既考虑了这类案件的特殊性又兼顾了公平原则,该规定也符合(民通意见》第90条之规定。
实际上,本案的最终结果也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双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达成了调解协议,吕布一次性向貂蝉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3万元。
- 补充说明笔者在前文提到过:在男女双方结婚之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如果本案中购房款全部是吕布父母出资的,貂蝉未出资,那么是否可以得出貂蝉不可要求分割房屋的结论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此时虽然貂蝉未出资,但毕竟其是产权人,且已公示登记,当然可以要求分割房屋。对于吕布父母而言,其之所以为双方购房出资,且将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也是以双方结婚为条件的,一旦双方恋爱不成,从公平角度出发,貂蝉主张均等分割房屋不应获得法律支持,除非吕布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否则分割的原则应当与吕布一人出资的分割原则一致。
昆山律师(13962666688)提醒
恋爱期间,男方为了结婚时也符合我国的传统习惯。有时男方为了表达对女方的爱意或出于对女方的信任或出于女方要求加名字等压力,把房屋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面对当今的高房价,很多人都是为了一套房子掏出全部积蓄,甚至是父母一辈子的积蓄,若恋爱不成,房屋分割成了最大的争议焦点。女方觉得损失了青春,只拿钱不分房对自已不公平;男方觉得既然婚结不成了,女方就无要求分割房屋。听起来好像都有道理,如果去谈论这个问题的对错,就像讨论“世上是先有蛋还是先有鸡”一样无意义。法律讲究的是“公平”,法律要寻找一个平衡点,以此来解决这类社会问题,所以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例时尽量采取“调解”方式结案,息事宁人,做到“案结事了”,构建和谐社会。我们建议,购房时男方如果无法确定是否能与对方喜结良缘时,不要头脑发热把对方登记为产权人,以免使自己的财产受到损失。当然,也可以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协议明确约定:鉴于女方未出资,若双方最终因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女方同意该房屋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双方共同财产,女方放弃任何权利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