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昆山夫妇离婚后同居起矛盾 前夫多次赶前妻出门

发布时间:2020-05-02 13:29:46

  夫妻离婚后又同居在一起,但一旦发生财产纷争,该如何认定呢?日前,昆山法院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判决女方搬出房屋。

  庞虎(化名)和刘阿妹(化名)因感情不和于2008年协议离婚。2010年,经亲戚朋友及女儿劝说,两人重归于好,共同居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13年以来,因女儿读大学不在家居住,庞虎和刘阿妹又因琐事产生矛盾,经常争吵,庞虎多次赶刘阿妹离开他们居住的房子,但刘阿妹认为两人虽然没有再次登记结婚,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她对房屋的装修、屋内电器家具也曾出资数万元,即使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庞虎,她仍有权居住。庞虎将刘阿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刘阿妹迁出。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屋是庞虎父亲的老房拆迁安置所得,后来产权登记在了庞虎名下,刘阿妹不是共有人。最终,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判决被告刘阿妹十日内迁出涉案房屋。

  法官提醒

  被告可主张装修费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原、被告已经离婚,虽又共同居住,但并未登记结婚,并非夫妻关系。刘阿妹虽在房屋装修、购买家具电器等方面支出了相关费用,但这些费用支出不是其继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的法定理由,刘阿妹可另行主张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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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相关知识:

  补办离婚证的程序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补办了离婚证后提交给公证机关。离婚证丢失,如果户口本上婚姻状况注明离婚也可以。 如果户口本上没有注明离婚,根据民政部1986年9月11日《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对结婚证离婚证丢失或毁坏的,不能补发。你只能持本人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村 ( 居 ) 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原婚姻登记机关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证实你确曾依法在该机关办理过婚姻登记。再将你申请核查属实的情况,报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依法为你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所补办的有关证明书与《结婚证》或《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离婚证在补办时需要带:

  1、户口簿

  2、身份证

  3、境外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

  4、本人离婚证(损毁或不一致提供)

  5、本人两张两寸近期免冠单人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