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法院审结恶势力犯罪集团“酒驾碰瓷”案件

发布时间:2020-05-02 13:18:09

  近日,由昆山法院审理的杨某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公开宣判,首要分子杨某数罪并罚后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重要成员陆某某数罪并罚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杨某等为了实施“碰瓷”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以“亲戚”“老乡”关系纠合多名被告人先后入伙,从事“酒驾碰瓷”敲诈勒索犯罪活动,结成了以被告人杨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专门在苏州市吴江区、昆山市、常熟市等地的娱乐场所附近物色酒后驾车人员作为作案目标,多次采用驾车跟随、伺机碰擦的方式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以报警处理相要挟等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该团伙连续作案20余起,勒索财物金额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

  为了达到非法敛财的目的,该犯罪集团多次驾驶汽车故意碰擦他人行驶中的车辆,致使20余辆汽车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对车辆通行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据了解,本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具有典型意义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通过本案的审理,司法机关有力打击了近年来多发的“酒驾碰瓷”犯罪行为,有效震慑了黑恶势力,整治了道路交通乱象,彰显了司法机关扫黑除恶治乱不留死角的“零容忍”态度,对进一步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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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知识:

  什么是特别累犯

  《刑法》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对于受到刑罚后又再次犯罪的,这一部分人都是属于屡教不改的,那么刑法就规定了对于累犯,要从重处罚,从而来迫使他们以后不再犯罪。